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家訴,18,2009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於南投市○○路11鄰7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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