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16,2009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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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請提出生活費及房貸之支出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項目、用途、金額。
一、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其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子女之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最近兩年所得財產資料;
如聲請人本人、子女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陳報聲請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目前作何用途及現為何人占有使用。(如有租約,亦請一併提出其租賃契約書)
六、補提前置協商聲請書、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詳細說明前置協商之經過及協商不成立之理由為何?
七、說明為何收入切結書所切結之月收入金額25,280元與狀附大欣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所載每月薪資17,280元不同?另除清潔工作外有無其他收入,如有,請一併呈報。
八、預納費用新台幣12,040元:郵務送達費用1,040元(計算式:6 人×10份×34元-1, 000元=1,04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不動產鑑定費
5,000元、動產鑑定費6,000元(聲請人有汽車、機車各一部;
3,000x2=6,000)(按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之,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
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合計12,040元(計算式:1,040+5,000+6,000=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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