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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乙○○
號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 (男,民國59年3月31日,生前住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5鄰三間厝臨32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4月15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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