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六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准予發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