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27,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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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乙○○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3萬5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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