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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800元(240(平方公尺)×420(元/平方公尺)=100,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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