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248,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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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516之2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元(計算式:550×600=3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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