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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二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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