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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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