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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明松真空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236號
丙○○
23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明松真空鍍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松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2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額度新臺幣(下同)800萬元,額度動用期間自96年10月3日起至97年10月3日止,立有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為憑。
被告明松公司依上開約定於97 年8月29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62萬7,542元正,借款期間自97年8月28日起至98年1月28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42%機動計付(現為4.7 0% )。
目前滯欠本金47萬6,447元未為清償,利息繳至98年1月7日止。
㈡被告3人於97年10月6日另與聲請人簽訂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額度500萬元整,額度動用期間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10月6日止,立有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為憑。
被告明松公司依上開約定於97年10月9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37萬9,578元正,借款期間自97年10月8日起至98年3月8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5%機動計付(現為5.78%)。
被告明松公司復依上開約定於97年10月29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61萬6,736元正,借款期間自97年10月28日起至98年3月28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5%機動計付(現為5.78%)。
㈢上開借款,利息每1個月計繳一次,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被告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給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付本金或利息時,願按借款金額自應償付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明松公司於97年12月31日發生支票計17張,債信明顯貶落,原告主張債務立即到期,依約被告應立即償還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然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等均置若罔聞,爰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狀對原告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電腦帳、支票退票明細(均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作任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1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萬5,65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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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
│476,447 │自98年1月7日起至│自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元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利率4.70%計算之 │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利息。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379,578 │自97年12月9日起 │自9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年利率5.78%計算 │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
│ │之利息。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616,736 │自97年12月29日起│自9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年利率5.78%計算 │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
│ │之利息。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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