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財管,24,2009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45年3月1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路42號之1)於98年3月20日死亡,遺留有財產,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現已無繼承人,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甲○○生前於95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70萬元,屆期未清償借款,爰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4月13日嘉院和民勤98繼字第335號、98年4月29日嘉院和民清98繼字第372號公告、貸款契約書、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陳春林曾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98年7月13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22號裁定,選任選任湯光民律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具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2號裁定、辦案進行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份附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即非有理由,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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