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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9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下同)3,889,207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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