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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劉登元之除戶戶籍資料及乙○○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未釋明被繼承人劉登元之繼承人是否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並提出其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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