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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8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戴艶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戴艷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戴艶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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