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13877,2024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8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戴艶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戴艷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戴艶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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