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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
債 權 人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甲○○蓋章係緊接在佳信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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