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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簽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金額1,437,323元,但未據釋明與其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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