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675,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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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丙○○
即債 權 人
聲 請 人 乙○○
即債 權 人
聲 請 人 戊○○
即債 權 人
聲 請 人 丁○○
即債 權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向聲請人等介紹購買瑞士共同基金,並稱每月可獲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之利潤,嗣聲請人等未能獲得原先約定之報酬,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云云。

二、查聲請人等確有匯款購買債務人甲○○所介紹之瑞士共同基金,此有基金購買憑證在卷可稽,應為屬實。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投資本即具有風險性,聲請人等於購買之初即須評估,若聲請人未能獲得與債務人甲○○所約定之報酬,亦與故意或過失無涉,要難謂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故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韻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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