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執消債更,20,2010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子○○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月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因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第五項「清償方式」下第(三)「清償方法」欄中,關於每月10日按期電匯給最大債權銀行之記載,顯為誤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