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執消債更,73,20101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蔡坤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智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債務人每月現有固定收入為30,1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每月現有固定收入為26,7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