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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顏瓊花於民國93年11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1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23年11月2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顏瓊花於民國95年1月17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顏瓊花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詎債務人顏瓊花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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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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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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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南靖 │南和 │1490-45 │建│ │ │5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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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水上鄉 │南靖 │南和 │1490-14 │建│ │11 │27.00 │59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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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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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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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0 │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2.9│35.6│33.4│ │ │ │ │11│陽台、平│陽│平│全部 │ │
│ │ │南和村後寮61│上鄉南靖│筋混凝土│4 │0 │5 │ │ │ │ │1.│台 │台│方│ │ │
│ │ │之49號 │段南和小│造三層樓│ │ │ │ │ │ │ │99│ │9.│公│ │ │
│ │ │ │段1490-4│ │ │ │ │ │ │ │ │ │ │67│尺│ │ │
│ │ │ │5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 │ │ │
│ │ │ │ │ │ │ │ │ │ │ │ │ │ │台│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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