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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4年4月13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甲○○邀同陳淑貞連帶保證,民國84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31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自民國84年4月19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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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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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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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北園 │ │1607 │建│ │ │2106 │10000分之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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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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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八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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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8 │嘉義市北社尾│嘉義市北│住家用鋼│83.0│ │ │ │ │ │ │83│陽台 │ │8.│全部 │共有部│
│ │ │路25號8樓之2│園段1607│筋混凝土│6 │ │ │ │ │ │ │.0│ │ │24│ │分:北 │
│ │ │ │地號 │造10層 │ │ │ │ │ │ │ │6 │ │ │ │ │園段50│
│ │ │ │ │ │ │ │ │ │ │ │ │ │ │ │ │ │7建號1│
│ │ │ │ │ │ │ │ │ │ │ │ │ │ │ │ │ │707.9 │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 │ │ │ │ │ │ │分之91│
│ │ │ │ │ │ │ │ │ │ │ │ │ │ │ │ │ │,北園│
│ │ │ │ │ │ │ │ │ │ │ │ │ │ │ │ │ │段508 │
│ │ │ │ │ │ │ │ │ │ │ │ │ │ │ │ │ │建號22│
│ │ │ │ │ │ │ │ │ │ │ │ │ │ │ │ │ │9.04平│
│ │ │ │ │ │ │ │ │ │ │ │ │ │ │ │ │ │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權利│
│ │ │ │ │ │ │ │ │ │ │ │ │ │ │ │ │ │範圍:1│
│ │ │ │ │ │ │ │ │ │ │ │ │ │ │ │ │ │0000分│
│ │ │ │ │ │ │ │ │ │ │ │ │ │ │ │ │ │之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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