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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子女王奕凱(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變更姓氏為母姓「郭」。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育有成年子女王奕凱(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兩造離婚迄今已20年,相對人自王奕凱就讀國中以後就未曾探視王奕凱,亦未與王奕凱聯絡,王奕凱均由聲請人照顧,並與聲請人家人往來,家人中僅有王奕凱姓王,王奕凱因而覺得沒有認同感,對王奕凱心理恐有不利之影響。
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郭」姓等語。
二、按「有父母離婚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2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兩造離婚迄今已20年,王奕凱皆與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往來,因家人都姓郭,王奕凱覺得沒有認同感,且王奕凱亦以書狀表示因目前由聲請人扶養照顧,並供給其唸書,希望改為母姓,有王奕凱書狀1份附卷可稽,是認因王奕凱長期以來均與聲請人及其家人往來,因姓氏不同易使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顯不利於王奕凱身心健全之發展。
是認王奕凱從父「王」姓對其人格發展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母「郭」姓之必要。
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王奕凱之姓氏為母姓「郭」。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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