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抗,26,200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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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闡釋甚明)。

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本案債務人闕乾隆間亦有債權債務關係,當初為保障抗告人權益,乃要求債務人闕乾隆轉移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今因債務人闕乾隆未依約還款予相對人,致相對人聲請拍賣該不動產,抗告人亦屬受害人之一,且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關係,相對人卻稱抗告人未依約還款,並更要求抗告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致抗告人不論名譽或權益均遭受嚴重之損害,為此,爰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相對人不得要求負擔聲請程序費用,另需恢復抗告人名譽,及賠償抗告人因本次案件所致之金錢損失,並請求就本件拍賣案件參與分配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債務人闕乾隆於民國92年1月23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3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月17日起至122年1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於94年12月31日合併,以相對人為存續公司,債務人闕乾隆亦於94年9月2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抗告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闕乾隆於92年1月24日向相對人借款1,02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影本為證。

本院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

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核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自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

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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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抗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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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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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 民雄鄉 │  菁埔  │  菁埔  │      872       │田│    │    │    3594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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