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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2號
抗 告 人 甲○○
丙○○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丙○○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向相對人實際借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845萬元,且目前借款筆數僅餘2筆,另1筆借款245萬元已經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拍定清償完畢,且相對人已拿回約287萬元,多餘之約47萬元金額已足夠清償附表編號2、3土地所擔保之本息等語;
抗告人甲○○抗告意旨則以:丙○○將附表編號1土地抵押權予相對人,並向相對人貸款款629,666元,甲○○已於民國97年8月21日為丙○○清償完畢,丙○○並將附表編號1土地賣予甲○○,有渣打銀行嘉義分行收執可證,僅因丙○○先生並未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相對人始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資料。
甲○○為附表編號1土地之所有權人,且未積欠相對人借款,相對人不得拍賣土地。
原審裁定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又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登記之債權清償期是否有變更等實體事項,均非法院所得審查,此參諸最高法院66年度臺上字第1000號判例要旨、58年度臺抗字第524號判例要旨甚明。
經查,相對人主張丙○○於90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之各項債務)及將來依據借據或其他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80萬元之抵押權,於90年3月22日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存續期間自90年3月22日起至120年3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債務人依上開契約向相對人貸款643萬元、245萬元、400萬元,並約定其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或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部清償本息,並按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上開借款分別繳款至97年10月11日、97年10月16日、97 年10月20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丙○○已於98年4月8日將附表編號1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為甲○○所有,乃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並提出貸款契約3份、增補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3份為證,是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據以聲請准許拍賣附表之土地,自屬有據。
甲○○雖以其已自丙○○受讓附表編號1不動產為辯。
然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亦即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是縱丙○○已將附表編號1不動產讓與甲○○,相對人仍得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行使抵押權。
至抗告人以其餘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
綜上,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
抗告人以前揭抗告意旨為辯,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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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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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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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義縣│太保市 │ 田尾 │ 田尾 │152 │田│ 1,145 │全部 │所有權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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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義縣│太保市 │ 田尾 │ 田尾 │216 │田│ 1,273 │全部 │所有權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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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義縣│太保市 │ 田尾 │ 田尾 │591 │田│ 1,516 │全部 │所有權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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