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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扶輪社教育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扶輪社教育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扶輪社教育事業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4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扶輪社教育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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