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06,2009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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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8人×10份×34元-1,000元=1,7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動產鑑定費3,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
計算式:3,000×1=3,000)。
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四)請詳細說明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為何?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邱生益、邱王慧敏之戶籍謄本、96、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並說明邱生益、邱王慧敏為何需要他人扶養?另聲請人主張尚有共同扶養人四人,請提出共同扶養人之戶籍謄本、96、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
(六)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住所與目前工作處桃園縣觀音鄉○○路○段506號,兩者距離為何?何以兩者同在觀音鄉,聲請人竟主張每月往來油資高達4,000元?
(八)請說明其他家庭支出及預備金之金額,各為若干?且提出餐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其他家庭支出及預備金之收據證明。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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