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08,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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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代 理 人 涂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 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彩娥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元2,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千元=2,74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太保市○○路居所之最近租約證明、陳明有無押金及押金所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三、聲請人本人及聲請人之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民年金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就家庭支出19,000元部分,並請具體臚列各項支出費用之細目,並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又該項支出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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