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09,2009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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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寶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附表一: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還款狀況,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共還款幾期?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另請提出與最大債權機構萬泰商業銀行申請降低每月繳
款金額為10,510元之證明。
(三)陳報是否有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
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協商成立時任職於瑞興人造柴工廠每月收入之證明(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24,000元,自97年7月起每月薪資僅5,000元至6,000元,惟與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不符)。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3,000元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含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
領款收據);
另請提出聲請人領取失業補助金每月14,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子女每月支出金額分別為何?(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0,212元、每月支出扶養子女費用為11,975元,與聲請人附件一民事陳報狀所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子女生活費每人每月6,500元,共計19,187元不符)。
(七)陳報聲請人戶籍住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中膳食費、水電瓦斯住宅費用、勞健保費用部分
之實際支出證明;另請說明聲請人住所與目前工作處兩者
距離為何?每月需支出油資800元之理由為何?又關於必要支出中通訊費用部分,應釋明每月需高達779元之原因,並釋明聲請人提出之電信費帳單上所列三組號碼分別由
何人使用。
(八)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
(九)提出受扶養人林00、林00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
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
明文件資料);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
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
面說明。
(十)陳報聲請人配偶其財產及收入狀況 (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 (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
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十一)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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