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13,200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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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逾期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7 人,預估本件程序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新臺幣(下同)2,380 元【計算式:7 (人)×10(預估送達次數)×34(每次送達費用,元)】,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尚應預納1,380 元,爰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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