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15,200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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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附表:
㈠聲請人之民間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含各民間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仍應以書面說明。
㈡請提出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原前置債務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聲請人前已按月清償至民國98年5月之單據。
㈢聲請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㈣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陳家川收入、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
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㈧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其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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