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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 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彩娥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元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千元=3,08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包括協議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聲請人之配偶羅麗美、子女陳意蓁最近2年國稅局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
四、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及配偶羅麗美所營早餐店、雜貨店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例如: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收入及獲利情形。
七、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釋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如表明訂定該約款,並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九、聲請人是否曾擔任其他債務人之保證人(例如:房屋貸款、助學貸款)?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保證債務之範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詳列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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