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70,2009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許文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世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龍崑
附表;
一、請提出97年1月至98年2月薪資所得清單。
並說明目前每 月薪資為多少?住家及工作地點在何處?騎機車是否可
到達?為何每月油資需要2000元?
二、請說明每年是否有繳綜合所得稅?
三、提出父母許陸、許張金鐘之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並 說明父母共有幾名子女可共同扶養?是否有請領老年年
金或其他補助?何以台端須每月支付父母各5000元?
四、電力公司為許陸名義,為何須由台端繳納?並提出水費 收據。
五、所列貼補家用費用為何?每月實際支出多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