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77,2009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秀惠
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逾期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