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79,2009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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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其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陳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目前作何用途及現為何人占有使用。(如有租約,亦請一併提出其租賃契約書)
六、陳報聲請人罹患乳癌、腎臟切除之診斷證明及說明為何需依賴保健食品維持健康?並一併陳報所服用之保健食品品名、種類、療效等相關資料。
七、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20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元=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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