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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明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6人×10份×34元-1千元=1,04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額。
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按聲請人自陳開設有限公司,據所附資料應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檢附該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七、請聲請人提出配偶二年內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九、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未保留多項憑證,僅依內政部所定96年台灣省最低生活標準每人每月9,828元,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係依據聲請人經濟生活狀況個別衡量;
從而,仍應提出必要支出費用(水電費、油資、電話費、子女教育費、育兒費、膳食及雜支、扶養費等)最近三個月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前開費用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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