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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即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破產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截至民國97年11月21日止,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債已超過資產,顯無能力清償債務,爰聲請宣告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惟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清冊等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於法尚有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一、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須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及各該債權、債務有無擔保或設定抵押權(含設定抵押權之數額)暨全部土地、建物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包括財產目錄清冊及各該財產鑑價金額(須記載價格鑑定人)。
三、依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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