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繼,420,200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三十七年七月八日出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三十二鄰中正新邨一六七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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