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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聯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2,790元及相關利息,經本院嘉訴字第7號判決略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705,462元,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4/10,餘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就敗訴中之330,350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判決略以: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30,350元本息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330,350元及相關利息,相對人上訴駁回,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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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98年度聲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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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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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第一審裁判費 │ 4,410元 │聲請人預繳。 │
│部 分│ │ 13,717元 │ │
│ │鑑定費及行政作│ │ │
│ │業費 │ 60,000元 │聲請人預繳。 │
│ │ │ 30,000元 │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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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第二審裁判費 │ 5,460元 │聲請人預繳。 │
│部 分│ │ 11,565元 │相對人預繳。 │
├───┴───────┼────────┴────────┤
│合 計: │ 125,152元 │
├───────────┴─────────────────┤
│備註: │
│本件鑑定費用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辦事處98年6月30日以 │
│ 台建師嘉字第023號及翁壽生建築師事務所98年7月9日以建生字 │
│ 第980709-1號函文函覆,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66號鑑定費及行政│
│ 作業費共計60,000元;本院96年度嘉訴字第7號鑑定費及行政作 │
│ 業費共計30,000元,經與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及調卷資料互核相符│
│ ,應可採認。 │
│本件訴訟費用負擔計算如下: │
│ ㈠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08,127元。 │
│ ⒈相對人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包括下列3項共計73,170元 │
│ (25,870+26,566+20,734): │
│ ①第一審判決未上訴經確定金額686,978元(1,722,790- │
│ 705,462-330,350),依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負擔6/10計 │
│ 算,亦即25,870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 (計算式:686978/0000000108,1276/10) │
│ ②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並經第二審駁回相對人上訴│
│ 之確定金額705,462元,依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負擔6/10計 │
│ 算,亦即26,566元。 │
│ (計算式:705462/0000000108,1276/10) │
│ ③第一審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
│ 請人之確定金額330,350元,依第二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該 │
│ 部分訴訟費用全部,亦即20,734元。 │
│ (計算式:330350/0000000108,127) │
│ ⒉聲請人第一審應負擔訴訟費用為34,957元。 │
│ ㈡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17,025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
│ ㈢綜上,本訴訟事件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34,957元,相對人應│
│ 負擔90,195元,聲請人預繳113,587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 │
│ 人78,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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