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1號
原 告 庚○○
巷27
己○○
卯○○
號10
乙○○○
巷20
甲○○
寅○○○
5巷3
辰○○○
丙○○
201
戊○○
樓之1
丁○○
之6
癸○○
號
子○○
11號
壬○○
號之2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酉○○
申○○
辛○○
巳○○○
79巷
未○○
號
兼上一人 午○○
訴訟代理人 之1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另聲請人主張郵資204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法院已不另徵收,非屬本案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爰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98年度聲字第261號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裁判費 │ 21,196元 │97年07月04日由聲請人等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19,000元 │97年12月24日由聲請人等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3,875元 │97年09月26日由聲請人等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500元 │97年08月07日由聲請人等預納。 │
├───────────┼────────┼────────────────┤
│合 計 │ 44,571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
└───────────┴────────┴────────────────┘
┌─────────────────────────┐
│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
├────┼────┼─────────┼─────┤
│ 1 │酉○○ │111285/0000000 │3,714元 │
├────┼────┼─────────┼─────┤
│ 2 │申○○ │111285/0000000 │3,714元 │
├────┼────┼─────────┼─────┤
│ 3 │辛○○ │66771/0000000 │2,229元 │
├────┼────┼─────────┼─────┤
│ 4 │巳○○○│66771/0000000 │2,229元 │
├────┼────┼─────────┼─────┤
│ 5 │午○○ │52590/0000000 │1,755元 │
├────┼────┼─────────┼─────┤
│ 6 │未○○ │363531/0000000 │3,033元 │
├────┼────┼─────────┼─────┤
│ 7 │庚○○ │392187/00000000 │ 655元 │
├────┼────┼─────────┼─────┤
│ 8 │己○○ │37095/0000000 │1,238元 │
├────┼────┼─────────┼─────┤
│ 9 │卯○○ │392187/00000000 │ 655元 │
├────┼────┼─────────┼─────┤
│ 10 │乙○○○│392187/00000000 │ 655元 │
├────┼────┼─────────┼─────┤
│ 11 │甲○○ │392187/00000000 │ 655元 │
├────┼────┼─────────┼─────┤
│ 12 │寅○○○│407777/0000000 │6,805元 │
├────┼────┼─────────┼─────┤
│ 13 │辰○○○│407777/0000000 │6,805元 │
├────┼────┼─────────┼─────┤
│ 14 │丙○○ │135926/0000000 │2,268元 │
├────┼────┼─────────┼─────┤
│ 15 │戊○○ │135926/0000000 │2,268元 │
├────┼────┼─────────┼─────┤
│ 16 │丁○○ │135925/0000000 │2,268元 │
├────┼────┼─────────┼─────┤
│ 17 │癸○○ │29676/0000000 │ 990元 │
├────┼────┼─────────┼─────┤
│ 18 │子○○ │29676/0000000 │ 990元 │
├────┼────┼─────────┼─────┤
│ 19 │壬○○ │29676/0000000 │ 990元 │
├────┼────┼─────────┼─────┤
│ 20 │丑○○○│392187/00000000 │ 655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