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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六○六號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606號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訴字第400號第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院參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查封在案,並無遭脫產致不能執行拍賣變價之虞,依上揭說明,就相對人因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所可能發生之損害,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尚無拍賣價額,其公告現值亦已超過相對人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附於系爭執行卷宗可按,則應以相對人在停止執行期間對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即120萬元之利息損失為其損害額,茲詳述計算如下:停止執行期間,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1字第03075號要旨所示,上訴第3審之利益數額,已提高為1,500,000元,故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係不得上訴第3審,而聲請人目前方提起異議之訴,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3年4個月,則該案審理期限約需3年4個月,故停止執行期間則以3年為相當;
利息利率,應以法定利息之年息5%計算為適當。
綜上計算結果,相對人因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所可能發生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約為180,000元 (計算式為:1,200,000x3x0.05=180,000 元),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酌定以180,000元為相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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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聲字第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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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新港鄉 │新月眉潭│ │1060 │養│ │ │70.46 │全部 │ │
├──┼───┼────┼────┼────┼────────┼─┼──┼──┼──────┼─────────┼──────┤
│002 │嘉義縣│新港鄉 │新月眉潭│ │1129 │建│ │01 │148.94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聲字第335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騎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樓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73 │嘉義縣新港鄉│嘉義縣新│住家用加│88.1│102.│14.5│ │ │ │ │20│ │ │ │全部 │ │
│ │ │月潭村月眉潭│港鄉新月│強磚造二│4 │70 │6 │ │ │ │ │5.│ │ │ │ │ │
│ │ │243號 │眉潭段11│層樓 │ │ │ │ │ │ │ │40│ │ │ │ │ │
│ │ │ │29地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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