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12,2009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