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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参仟陸佰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3,6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98年4月6日嘉市稅房字第0980710695號函在卷可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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