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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6,000元(9,793,000+5,763,000=15,556,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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