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34,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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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石梗
代 理 人 王明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清居、黃福全、黃南源、胡黃來有、李黃來春、黃秋梅、黃詩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黃來有、李黃來春、黃秋梅、黃詩懿、黃南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175元,應繳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15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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