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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6,77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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