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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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