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159,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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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600 元(22,200×72×7/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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