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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元【計算式:1,860,000 元(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500,000 元(原告承認尚欠被告之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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