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250,200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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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陸佰元(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115,200元=291,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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