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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丙○○間請求解除租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7萬3,928元((35,532+4,192)×110×1/5=873,92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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